自由時報 2008/02/27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老伯伯阿民今年80幾歲,年輕時收養一個兒子阿華,現在已經50幾歲;但是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將阿華申報為親生子女,事實上兩人根本沒有真正的血緣關係。
因為阿華素行不良,將老伯伯的棺材本幾乎花光了,為了索取金錢還打傷了老伯伯,讓老伯伯傷透了心,因此老伯伯詢問該如何終止親子關係呢?可不可以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呢?如果透過法院訴訟的話,需不需要先辦理親子鑑定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一、登報聲明脫離父子關係並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由於當年老伯伯是以「認領」、而不是以「收養」的方式辦理戶籍登記,因此在法律上阿華的身分等於是老伯伯的親生兒子,老伯伯如果要終止親子關係,應該要依據民法第1070條的規定「撤銷認領」,並且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當然老伯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阿華不是他的親生子女的相關證據(例如:親子DNA鑑定報告),才有可能獲得勝訴判決,然後才能夠憑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註銷兩人的戶籍登記。
三、親子DNA鑑定,必須要自願接受鑑定才行,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強制對方接受鑑定。倘若阿華不願意出面接受親子鑑定,老伯伯阿民就必須設法提供阿華的細胞檢體(例如:捐血資料、曾經在醫院做檢查時留下的血液或組織切片……等),如果提不出檢體,也可以提出知悉當年收養過程的相關人證、物證……等證據。
四、法律名詞解釋:
認領:是指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雙方必須具有親子血緣關係。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後,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
收養:是將無血緣關係之孩子,透過法律上的收養手續,成為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