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劉姓台商與中國籍小三外遇產下一女後,向吳姓元配認錯,並將名下公司、工廠78.5%股份移轉給妻子,且保證不與小三往來,但要求吳女按月支付私生女3萬元扶養費,直到2013年吳女拒付私生女扶養費,且不願以劉男給她的財產抵押協助公司融資,劉男憤而訴請離婚。但台中地院認為劉男外遇須為2人婚姻破綻負較重責任,今判劉男敗訴。
劉男提訟指出,他與吳女結婚36年,育有1子1女,1996年他到中國做生意,妻在台灣迷戀宗教團體,從未去關心他,他才「不慎」於2009年外遇中國籍女子並生下一女,事後她為尋求妻子諒解,將名下公司和越南工廠共78.5%股份移轉給妻子。
劉男氣憤表示,他幾乎把所有名下財產給了妻子,妻子也同意按月支付3萬元扶養他的私生女,妻子卻從2013年2月起不再支付私生女扶養費,且他原本一直用名下4筆土地、房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協助公司營運資金周轉,但去年續簽借款質押設定時,妻子竟拒簽名,造成公司營運危機。
吳女則反控丈夫始終與小三共組家庭,是她隱忍寬容,才得以維持婚姻,她認為丈夫意圖挪移財產,為顧及個人晚年生活,才不願意配合丈夫要求簽約,且公司至今營運正常,未受影響。
法官查無吳女迷戀宗教團體的證據,認定婚姻破裂是因劉男外遇生女而起,劉男要負較重責任,因此駁回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