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衝著人訐譙「三字經」,或者用不雅文字、圖畫罵對方,會犯法嗎?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共見共聞」,因此只要其他人看不到、聽不到,是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跆拳道裁判鄭大為不滿謝姓男子打電話罵他,向士林地檢署提告。檢方認為謝姓男子是在電話中罵人,除了鄭大為,其他人沒聽到,並非公開方式,昨天給謝姓男子處分不起訴。
類似情況,檢方說比如寄明信片,在背後寫足以損害對方名譽的文字,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如果寫在信紙裡面寄給對方,就不符合「共見共聞」。主管在辦公室拿電話以不堪語句辱罵部屬,如果其他人知道是在罵誰,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
二○○九年十二月香港東亞運跆拳道比賽,我國選手曾敬翔遭南韓選手違規擊中喉部,裁判鄭大為判定南韓選手得分,引發部分國人不滿。新北市一名卅歲的謝姓男子從家裡打電話給鄭大為,大罵三字經,被鄭控告公然侮辱。
謝姓男子承認不滿鄭大為的裁判,才氣得打電話用三字經罵他。
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須在公開場合,或可預見能讓不特定人士共見共聞,以不雅的言詞或文字等,對人做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謝姓男子在電話中罵三字經,雖是不雅言詞;但不是公然,旁人無從聽聞,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那鄭大為豈不是被謝姓男子白罵了?其實不然,鄭大為可以循民事訴訟管道,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