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 2010/12/09【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移轉土地及房屋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有別。
該處表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房屋並非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移轉,不屬於契稅應繳納之範疇,所以免納契稅;另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印花稅範圍(依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才應繳納印花稅);又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為無償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由取得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