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美與先生結婚多年,婚後先生外遇不斷,並且會動手毆打小美,小美曾經申請保護令,因先生保證不會再打她,於是小美一時心軟便撤銷保護令。
之後先生雖然不再對小美拳打腳踢,但時常用言語辱罵小美,在長期的心理壓力下,小美決定要與先生離婚,但小美的先生不答應,小美要用什麼方法才能順利離婚?
楊芳婉律師詳解:
離婚方式若是在法院調解或和解的,夫妻雙方在法院簽字成立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日,即生離婚之效力,事後由夫妻之一方持調解或和解筆錄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法院裁判離婚的,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夫妻離婚過程的爭執,約略可分為兩種狀況,一是一方堅持不離婚,不論條件如何;另一是雙方都有意離婚,但是條件談不攏,可能是未成年子女監護,可能是財產分配或是兩者都沒有談到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如果是條件無法談攏,可以選擇等條件談成再一起簽字,也可以先協議離婚或至法院調解離婚,將談不攏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或財產分配交由法院裁判。如果是一方堅持不離婚,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小美的先生有外遇、毆打前例及言語辱罵,如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可能之離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