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朱立群/台北報導 2007-05-05 04:35
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母親蜷縮在客廳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父母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
《民法》修正後,小孩的姓氏可由父母親商議決定。推動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正因她接過十幾個類似「小王」的「改姓」陳情案,而小孩之所以想要從母姓,有些是因為父親對母親施暴,有些是父親沒有拿錢回家,其他則因父親是受刑犯,母親擔心小孩在學校受歧視、在外找工作困難,所以希望子女改從母姓,民眾的確有現實上的需要。
像小王,他痛恨父親以前總是對母親施暴,這股恨意,讓他徹底跟父親決裂,一輩子不想再見到父親,也不想要跟父親同姓。小王堅決要認同母親、改從母姓。
「想到以後要結婚生子,要讓小孩子繼承我那個不負責任的父親的姓,讓我覺得我對不起媽媽,」小王說。
小王把自己的想法告訴母親,母親不反對他改從母姓。但讓小王不滿的是,雖然平常大家可以用母姓稱呼他,但在法律上,他仍然是小王,身分證姓氏欄裡仍註記著「王」。
「如果法律沒有改變,我就必須仍然姓王,我的小孩也要跟著姓王,但我不要我的小孩姓王。」小王向立委陳情、吐苦水,希望立委推動民法修法,讓成年人可以改姓,並得到法律的認可。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修正的《民法》,其第一○五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若要從母姓,條件必須是「母親沒有兄弟、並經父母雙方約定」,或者「男人入贅後,生下的子女從母姓」。小王完全不符「從母姓」的規定。
昨天《民法》關於姓氏的條文修正後,只要法院宣告小王的父母已離婚,小王就可以從此不叫小「王」、改跟媽媽同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