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09/01/20
單親媽媽問:
我和前夫離婚時協議二女一子監護權歸我,前夫須每月付給我兒子扶養費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從未履行;兒子因腦性痲痺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雖已十九歲,生活仍無法自理。請問我可否代兒子向前夫提起給付扶養費的告訴?兩個女兒的扶養費也可請求嗎?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剛離婚時應給付的部分?兒子可請求更高扶養費嗎?前夫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那訴狀上的地址可填戶政事務所嗎?
律師鄭瑞崙答:
建議這位單親媽媽,可向前夫訴訟索討從離婚起前夫按月應付的扶養費,但因扶養費已由妳先支付,所以應該以你為原告,對前夫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女兒的部分也一樣。至於你不知道前夫居所在哪,這可在提起訴訟後,請求法院對前夫進行公示送達。
另外,你兒子應已符合《民法》第十四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認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程度,換個角度說,你兒子無謀生能力。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且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你兒子並無謀生能力,所以即使他已成年,前夫仍有扶養義務,且原本協議的五千元依目前水準似屬過低,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標準。
母可代為提告
建議你另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宣告你兒子滿二十歲時,你做他的監護人,你就可以兒子法定代理人身分,對前夫訴訟要求他在兒子二十歲之後,仍得給付扶養費。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