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要旨 重新闡釋遺棄罪
為解決社會層出不窮的遺棄案例,最高法院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昨天通過判例要旨,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遺棄罪的適用問題,
重新加以闡釋;新判例一出,對社會風氣的改善,傳統孝道的提昇,極具正面意義。
最高法院指出,「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條文中,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如無自救力人的生存
有危險,義務人就應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除非該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際,有其他義務人盡到照顧的責任,否則該義務人就須負起刑責。
不過由於部分法官對「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有所誤解,以為只要還有其他同應履行義務人「存在」,不管無自救力人是否受到
他們的照顧,就算自己故意不履行義務,也不會觸犯遺棄罪;因此常將這類型遺棄罪案例誤判,雖經最高法院一再「指正」,但錯誤情形仍層
出不窮。
舉例來說,自己不扶養年老重病父母,以為尚有其他兄弟可以代盡孝道,奉養雙親,如兄弟不盡責,就算自己不扶養,根據上述判例,也無
須負起刑責。
為糾正上述錯誤看法,最高法院特別通過新判例,不僅有助於外界對遺棄罪的正確認識,對傳統美德的提昇,也有極大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