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