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
林姓男子控訴妻子密集傳簡訊辱罵他、指他有外遇等,訴請離婚。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雙方均有過失,今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98年4月與大陸地區吳姓女子結婚,共同住在苗栗縣竹南鎮。
林男控訴,吳女婚後性情大變,不僅與他跟前妻生的子女相處不睦,還曾經持水果刀威脅他、質疑他有外遇。
林男還控訴,吳女常以電話或簡訊騷擾他,內容包括「我真的是瞎了狗眼嫁給你這種」、「你到什麼時候才會得睪丸癌死掉,我好給你送終」等,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吳女則主張,因為林男的家庭暴力行為,她才持水果刀自衛,且她每天傳2、3封簡訊給林男,都是必要的聯繫與溫情問候,也不乏為自身不當行為道歉的內容。
法院一審判准2人離婚;高院審理認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七年之病,非三年之艾不足以治」,兩造自婚後不久就發生爭執,日積月累,糾結日深,不是一朝就可達成調解。
吳女傳多封謾罵、惡意的簡訊達數百封,高院認為,「良言(好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2人也在二審審理期間多次交相指責等,婚姻已無回復的希望,考量2人均有過失,仍判准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