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吳仁捷、吳岳修/新北報導
曾任某公司副廠長的陳男與陳姓女職員外遇,陳女的沈姓丈夫被蒙在鼓裡長達17年,一直到與陳女離婚後聽別人說:「你跟小兒子長得不太像」,進行親子鑑定才得知么子非自己的種,氣憤提告;一審陳男、陳女兩人被依相姦、通姦罪,各判刑1年2個月。沈男再提1350萬餘元求償,法院判陳男、陳女兩人需賠償454萬餘元,可上訴。
刑事判決書指出,78年間陳女與沈男結婚,育有一子;83年起,陳女與副廠長陳男發生多次性行為,隔年生下么子。直到98年間,陳女與丈夫離婚後,20歲長子無意間向父親提及母親常與陳男獨處,沈男回想有人常說他與么子長得不像,他越想越不對,去年鼓起勇氣跟當時16歲的么子說明,取得其同意後進行親子鑑定,全案才曝光。
46歲陳女與65歲陳男均坦承犯行,陳女說,直到去年檢驗報告出爐,才得知么子非沈男的種,她只曾與沈男、陳男發生性行為,「所以小兒子不是沈男的,就是陳男的」。因兩人犯行橫跨新舊法,僅能追訴95年7月1日到98年1月間的姦情,法官審理後認定兩人共發生31次性行為。
幫人養小孩17年
沈男稱前妻不守婦道與他人通姦生子,讓他白白養了非親生小孩10多年;得知此事實後,他的心臟病舊疾復發、痛不欲生、生不如死,身體及精神上的痛楚非筆墨能形容。要求陳女、陳男兩人給付精神慰撫金及10多年白養小孩的錢,合計1350萬9728元。
對此,陳女控訴,沈男常有家暴、虐待行為,當時的社會婦女有「三從四德」的壓力,導致她不敢離婚;但因無法克制心中的痛苦,身為上司的陳男又願意傾聽她訴苦,兩人才會發生婚外情,沈男也有責任,因此沈男的求償金額須扣除此因素才算公平。
陳男則說,他最多僅需負擔小孩二分之一的生活費用。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偷情與否完全操之在己,不能推到沈男身上;不過,么子從小就是由沈男與陳女共同撫養,所以沈男只負擔二分之一,只能對小孩生父即陳男要求二分之一費用。故判決陳女與情夫各賠償一百萬元精神賠償,另,陳男需給付254萬5621元生活費用,計454萬5621元。
沈男昨表示,他被搞到無家可歸,連兒子都不跟他,母親也因此事過世,真是「家破人亡」;對方不僅未道歉,還誣指他家暴,法官判決陳男僅需給付二分之一生活費用,十分不合理,將與律師討論,再決定上訴與否。
陳男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