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11/06/11【黃文正/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日駁回微軟(Microsoft)就其文書處理軟體Word被控侵權的上訴,維持微軟應賠償加拿大「i4i公司」二億九千萬美元(約新台幣八十三.六億元)的原判。由於本案涉及資訊業界專利權認定標準,這起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侵權案備受矚目。
i4i於二○○七年三月控告微軟,指控其Word 2003和Word 2007軟體侵犯它擁有的「可擴展標記語言」(XML)相關技術專利。但微軟指其專利無效。二○○九年,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和巡迴上訴法院先後判決i4i勝訴,微軟除需賠償二.九億美元,還得在六十天內停售侵權的Word版本。
微軟再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主張本案的專利認定標準應採「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則,而非被告舉證責任程度較高的「清楚且令人確信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原則。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法院採用現行標準已卅年,其間國會曾數度修法,但從未考慮降低標準。」
在得知判決結果後,微軟表示會繼續推動修法。i4i則表示歡迎,稱之為「最高法院數十年來最重要的商業判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