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網 2011/05/31
過去對於在網路平台上販售仿冒品,在司法界往往存在不同的見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如果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於侵權的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原廠則可以要求零售價1500倍以下的賠償金。另外,條文也明訂,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和聲音,都可以註冊為商標。(李人岳報導)
過去對於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品,是否屬於「陳列、販賣」的行為,在司法界往往存在不同見解,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透過電子媒體、網路等平台媒介販售仿冒品,將明文規定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修法條文,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也要負相同刑責。
有鑒於日前發生網友販賣仿冒名牌包,因最低賠償金額為500倍,導致賠償金可達上億元的情況,這次也修法取消最低500倍的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1500倍的規定,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
另一方面,修法條文也放寬商標的範圍,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至於在氣味方面,由於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出標準,所以行政院沒有將相關內容納入法條,由智慧局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來處理。
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範圍,申請人得將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代表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院會也通過增列第80條之1,本地艱困和傳統產業如果要申請台灣製造的證明標章,必要時得免除相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