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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首頁>法律常識 > (外遇)嫖妓或賣身 都犯通姦罪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嫖妓或賣身 都犯通姦罪

中時電子報 2007/05/02 記者:王己由/新聞分析



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的通姦罪,是在處罰已婚者和非配偶者發生性行為。從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在於有沒有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故與配偶以外的人通姦,不論是丈夫花錢嫖妓,還是妻子應召賣淫,都觸犯通姦罪。

刑法二百卅九條的通姦罪,是處罰有配偶者與人通姦。法定構成要件有兩個,依法條字面解釋,通姦罪的構成要件,第一是有配偶者,再來就是要有與人通姦的行為。

所謂的有配偶,在我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下,目前指的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男一女。至於通姦,依法條規定,通姦的對象得是「人」,且這個人指的是異性。

再者,雙方還得有性器的接合,也就是說口交、肛交或是愛撫等行為,都不構成通姦罪,一定要有性器接合或插入才算。司法實務上,就有通姦男女被查獲,辯稱在床上「蓋棉被純愛撫」,因缺乏姦淫積極證據,最後獲判無罪的案例。

如果是同性出軌,在國內還未允許同性婚姻下,既然同性不可能有婚姻存在,自然也不會有妨害家庭的問題。加上通姦罪,是定在刑法十七章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下,婚姻,以目前的規定,既然是一男一女才能締婚約,同性間怎可能有性器的接合?因此,即便配偶是雙性戀,和同性間有親密行為,也不構成通姦罪。

王姓應召女,在婚姻關係期間賣淫,雖然和嫖客僅止於金錢交易,也觸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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