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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共處一室 難判通姦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台北一名黃姓高階主管,與美豔妻子結縭16年來,努力賺錢養家,買名車、豪宅給妻子,妻子卻仍與「小王」共處一室,但因房內衛生紙查無兩人體液,檢方認定通姦罪不成立。黃不甘婚姻破碎,改提民事訴訟,向「小王」求償30萬元,地院判黃敗訴,理由是黃妻與「小王」無通姦事證,只能說有道德上瑕疵。

黃某受訪時無奈指出,他與妻子16年來的婚姻生活,被「小王」狠狠破壞,搞到離婚收場;法院這樣判,等同於鼓勵未婚者破壞別人的家庭,「我對台灣的司法徹底失望」,至於要不要上訴,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朋友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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