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Line線上客服




































現在位置:首頁>真實案例 > 到底何謂侵權行為 ?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到底何謂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客觀要件:

1. 需有加害行為

2. 行為需不法

3. 需侵害權利或利益

4. 致生損害

5. 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

1. 需有責任能力

2. 需為故意或過失



效力:

被害日起10年內應主張,發現侵害後2年間不行使消滅,但為不當得利於15年內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



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如:以詐欺脅迫開立之借據。



上一篇】 【返回真實案例】 【下一篇

徵信社 免費法律諮詢 徵信社費用 感情挽回 Copyright © 2009 外遇|外遇諮詢診療室 All Rights Reserved.